210萬是培訓費 因已遠超違約金數額故不再支付違約金
  本報訊(華商晨報 華商響網記者沈誠)飛行員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卻被航空公司起訴,索賠585萬餘元。
  昨日,法院發佈的判決顯示,飛行員李某應給付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210萬元。
  航空公司向辭職飛行員索賠585萬餘元
  李某38歲,曾是航空公司一名飛行員。
  2005年1月,李某和航空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如李某單方提出解除合同即構成違約,應向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計算為:(勞動合同期限-合同已履行期限)×賠償基數。賠償基數為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該違約金最多不超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
  2012年9月,李某向航空公司書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013年1月,李某曾起訴航空公司,法院一審判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航空公司為李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並辦理人事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宣判後,雙方均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決主文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並判決航空公司將李某的空勤人員體檢檔案、飛行技術檔案移交中國民用航空東北地區管理局暫存保管。
  2013年10月,航空公司向遼寧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李某支付培訓費用、違約金和直接經濟損失。因仲裁委員會一直沒有做出仲裁裁決,航空公司又將李某起訴到法院,要求李某承擔違約責任,支付培訓費用和招接收費用210萬、違約金758300元、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共計5858300元。
  法院一審判飛行員支付210萬培訓費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根據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李某應當支付違約金,該違約金的數額不應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因航空公司未提供招收錄用培訓飛行人員的實際費用情況,參照國家民航總局對飛行員流動應當支付的培養費標準的相關規定,李某應向航空公司支付培訓費210萬元。該210萬元的培訓費用已遠遠超過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因此勞動者不應再向用人單位另行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金。
  法院一審判李某給付航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210萬元,駁回雙方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二審駁回航空公司上訴 維持原判
  宣判後,航空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李某則願意服從一審判決。
  法院二審此案認為,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相關約定,李某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向航空公司支付違約金,但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應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原審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等《關於規範飛行人員流動管理保證民航飛行隊伍穩定的意見》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根據現行航空運輸企業招收錄用培訓飛行人員的實際費用情況,參照70萬~210萬元的標準向原單位支付費用”所以原審判決李某向航空公司支付培訓費210萬元,並無不當,應予確認。因雙方未約定服務期,且該210萬元的培訓費用已遠超李某應承擔的違約金數額,所以航空公司要求李某支付違約金,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關於航空公司要求李某賠償其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的訴訟請求,因其未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存在該經濟損失,所以其該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也不予支持。
  昨日,法院發佈的判決顯示,已經駁回航空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原標題:飛行員辭職倒賠公司210萬)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vb80vbzicv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